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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指导意见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2-11-07 浏览数:30

中国政府网近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稳步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完善政策和功能,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特殊监管区域集中,使其成为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承接产业转移、优化产业结构、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意见》提出稳步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完善政策和功能,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特殊监管区域集中,使其成为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承接产业转移、优化产业结构、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特殊监管区域)。20多年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种类过多、功能单一、重申请设立轻建设发展等问题。 (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指导意见》提出,按照有利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有利于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以及确有外向型大项目亟待进驻的原则,合理设立特殊监管区域,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明确特殊监管区域实行总量控制,坚持按需设立,适度控制增量,整合优化存量。

 

《指导意见》提出要稳步推进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新设立的特殊监管区域,原则上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在基本不突破原规划面积的前提下,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指导意见》明确,整合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实施。目前不具备整合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可暂予保留。

 

《指导意见》强调健全管理体系,严格建设和验收,健全退出机制,严格入区项目审核,强化监管和服务。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在严格执行进出口税收政策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选择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开展境内外检测维修业务;鼓励在有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研发、设计、创立品牌、核心元器件制造、物流等业务,促进特殊监管区域向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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