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达州分平台
你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物流政策

国务院调整上海自贸区内有关行政法规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4-01-13 浏览数:19

  中国政府1月6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决定》提出,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决定》指出,扩大服务业开放,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以及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上一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通知做好两项国家标准实施工作 下一篇:新政策有力促进四川航空物流快速发展

网站链接

版权所有:达州市人民政府物流办公室 平台维护:四川省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4008033669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00011 蜀ICP备0600981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