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物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物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根据《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和《四川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5〕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验收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物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验收主要依据:
(一)项目建议书;
(二)提供申报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交付、验收单据等证明材料;
(三)实地勘察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内容完成情况;
(四)项目投资额的证明材料。含费用明细清单、有效发票复印件;投资完成额中有使用银行贷款支付的款项,需要附银行贷款合同和项目建设期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票据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当年单位纳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注:新建项目和新成立企业可不提供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纳税证明。);
(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报项目验收申请,对照项目计划详细列明项目完成情况及依据,项目试运行情况、效果及分析等。
第三章 组织方式
第四条 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验收的组织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由市物流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必要时也可按照规定委托三方机构或外聘相关专家参与,下同),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县级及以下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县(市、区)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局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分别报市物流业发展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六条 验收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物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并由物流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物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15日内确定是否进行验收。
(三)召开验收会议。
第七条 验收工作组的组成由负责验收部门视建设项目情况确定参加验收的人员。验收工作组设组长1名,由物流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物流、财政、审计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
第八条 验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申报项目作出评价;
(二)检查申报项目的完成进度,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三)讨论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参与验收人员均需在验收意见上签名。
第九条 验收意见正本一式3份,在验收工作结束后15日内分送物流主管部门和财政局。
第十条 县级物流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收到书面验收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报送市物流办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物流办对存在疑问的建设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再次进行核查,出具书面核查意见,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报送省口岸与物流办、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延期验收:
(一)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计划无法实施;
(二)当地产业规划调整,导致项目无法实施;
(三)发生自然灾害,导致项目无法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罚;无规定的,责令整改,依法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列入不良企业名单。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或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却不申报验收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地点,或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项目申报或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四)专项资金使用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若违背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程或办法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物流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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